校内各教学单位:
2014—2015学年第一学期艺术学院教师潘原钏担任本科音乐学专业基础课程《民族音乐学概论》,在其教学过程中:开学第一周无故旷课;第三周、第四周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情况下私自找人代课;第八周、第十周以病假为由(最初请假事由与诊断书不符)停课。
该教师行为使学校教学受到了严重影响,给教学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,依据《公司本(专)科教学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罚条例(暂行)》(校发【2003】73号)文件,该教师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教学事故,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和教学管理的严肃性,决定给予潘原钏老师全校通报批评。
教务处
2014年12月11日